【高仿邵雨薇】評論
受本公司管轄之分支機構稱為分公司外國公司國籍之認定,係以該外國公司所登記依據之外國法律定其國籍。 換言之,該外國公司係以其成立之時,便依照該設立國之法律,取得其原始之法 人格及國籍,此乃準據法說之主要意涵。 又關於該外國公司權利能力之行使,我國公司法規定須經認許登記後,方得享有一切與中華民國公司相等之權利能力。
【黃詩茜】評論
(A)根據公司法第371條: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國境內經營業務。(B)根據公司法第3條:公司以其本公司所在地為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