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addy Chen】評論
評審委員會 (採購施行細則74、75)決標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未訂底價,且在預算數額以內之最低標之採購)規定辦理者,除小額採購外,應成立評審委員會,其成員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就對於採購標的之價格具有專門知識之機關職員或公正人士派兼或聘兼之。成立時機:準用採購法第46條第2項有關底價之訂定時機。得以評選委員會代之。評審委員會的工作內容: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且設有評審委員會者,應先審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最低標價後,再由評審委員會提出建議之金額。但標價合理者,評審委員會得不提出建議之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