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4.關於行政訴訟之反訴,何者錯誤?
(A)設計目的為防止裁判歧異及避免重複起訴
(B)被告在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
(C)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
(D)反訴之請求如專屬其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他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仍得提起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簡單0.731481
統計:A(2),B(10),C(17),D(79),E(0)

用户評論

isme410】評論

行政訴訟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12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B)但對於撤銷 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C)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D)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A)

s5851243】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12條 被告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 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