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me410】評論
行政訴訟法(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112條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B)但對於撤銷 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C)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D)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A)
【s5851243】評論
行政訴訟法第112條 被告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但對於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 原告對於反訴,不得復行提起反訴。 反訴之請求如專屬他行政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請求或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不得提起。 被告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行政法院得駁回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