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ny Lin】評論
五十七、警勤區員警執行家戶訪查之懲處及扣分事項如下:(一)逃勤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懲處。(二)無故缺查記事一或記事二人口者,每次申誡一次。(三)應列入記事人口而未於一個月內改列,或新遷入人口經勤查系統警示有刑案資料,仍未過錄清查並註記於記事卡者,每件申誡一次。(四)家戶訪查未依規定攜帶無線電通訊器材者,每件申誡一次。(五)無記事之新遷入人口未於一個月內訪查確認者,每件扣三十分。(六)勤區查察時段未查簽巡邏簽章表者,每處扣十分。(七)未依規定將巡邏簽章表放置於指定處所者,每件扣二十分。(八)收受各項應轉記新增訊息資料,未於七日內確認者,每件扣十分。(九)勤畢返所後,未於勤查系統之日誌表或戶卡片...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D,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