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2 經家戶訪查督導人員督導查核,下列事由,何者並非「警察勤務區家戶訪查作業規定」所列舉「扣二十分」 之事蹟?
(A)家戶訪查所得每件資料,警勤區員警執勤畢返所後,應辦理通報未通報者
(B)警勤區員警執勤畢返所後,未於腹案日誌表做初步分析交值班收執者
(C)警勤區員警收受各項應轉記新增訊息之每件資料,未於七日內確認並過錄者
(D)為民服務意見表有反應事項,警勤區員警未註記於戶卡片副頁者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適中0.403279
統計:A(38),B(72),C(123),D(68),E(4)

用户評論

Sony Lin】評論

五十七、警勤區員警執行家戶訪查之懲處及扣分事項如下:(一)逃勤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懲處。(二)無故缺查記事一或記事二人口者,每次申誡一次。(三)應列入記事人口而未於一個月內改列,或新遷入人口經勤查系統警示有刑案資料,仍未過錄清查並註記於記事卡者,每件申誡一次。(四)家戶訪查未依規定攜帶無線電通訊器材者,每件申誡一次。(五)無記事之新遷入人口未於一個月內訪查確認者,每件扣三十分。(六)勤區查察時段未查簽巡邏簽章表者,每處扣十分。(七)未依規定將巡邏簽章表放置於指定處所者,每件扣二十分。(八)收受各項應轉記新增訊息資料,未於七日內確認者,每件扣十分。(九)勤畢返所後,未於勤查系統之日誌表或戶卡片...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D,修改為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