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Lan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A)契約進用人員平時考核應分別於每年十一月及三月辦理(B)契約進用人員年終考核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完成。(C)契約進用人員有重大違失情事、違反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受刑事處分或事、病假合計超過二十八日時,應辦理專案考核。 前項第三款所定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請家庭照顧假、生理假及因安胎事由請假之日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