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吉霸】評論
簡易人壽保險法第13條續期保險費「自繳費日起1個月」未交付者,「保險人」應於「10日」內催告,並「自當期繳費日起算3個月」為寬限期間,寬限期間屆滿仍未交付保險費時,其保險契約「效力停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