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dreamrunner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依據新修正之大陸地區人民進入台灣地區許可辦法第8條規定→進入台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探親、團聚、奔喪、探視)或由旅行業、旅行業同業公會擔任邀請單位者,不用由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接待。
【用戶】Onion Guo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大陸地區人民申請進入臺灣地區活動行程涉及觀光旅遊者,應由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接待。但申請進入臺灣地區從事社會交流,或由旅行業、旅行業同業公會擔任邀請單位者,不在此限。**社會交流:(一)探親。(二)團聚。(三)奔喪。(四)探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