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470. 騎乘機車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
(A)30 公里
(B)40 公里
(C)50 公里。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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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歐陽無敵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 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

【用戶】歐陽無敵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 93 條 行車速度,依速限標誌或標線之規定,無速限標誌或標線者,應依下列規定: 一、行車時速不得超過五十公里。 但在設有快慢車道分隔線之慢車道,時速不得超過四十公里,未劃設車道線、行車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時速不得超過三十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