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甲之子為乙,乙與丙相戀,乙徵得其父甲之同意後向丙求婚。丙向其女丁詢問,給你找 1 個新爸爸好不好,丁說好,於是丙答應與乙結婚。乙丙結婚 10 年後,在給丁舉行的成年派對上,甲丁 第 1 次見面,竟墜入愛河。甲丁得否結婚?
(A)不得,因為紊亂倫常
(B)可以,因為甲丁間沒有親屬之關係
(C)不得,因有優生學之考量
(D)可以,因為旁系姻親輩分不相同者,不違反民法規定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困難0.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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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用戶】Alan Liu

【年級】小一下

【評論內容】民法 第 969 條稱姻親者,謂血親之配偶、配偶之血親及配偶之血親之.....看完整詳解

【用戶】珍珠奶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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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法 第 969 條稱姻親者,謂★★★★★、...

【用戶】小叮噹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乙沒有收養丁,甲、丁之間為血配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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