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高雄地方法院法官張三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試問於現行法制下應如何解決?
(A)憲法第171 條第1 項規定,法律牴觸憲法無效,故張三應宣告該法律因違憲而無效
(B)法官有優先遵守憲法之義務,故張三應直接在判決理由中,指明法律違憲之理由而不予適用
(C)張三應以裁定停止審判,並以法律的合憲性做為裁判的先決問題,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D)憲法第80 條規定,法官須依法審判,且根據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只有最高法院才能聲請釋憲,故張三仍須受該法律之拘束而為裁判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非常簡單0.918385
統計:A(50),B(44),C(2138),D(96),E(0) #
個人:尚未作答書單:判決確定後的救濟管道只有再審及非常上訴、釋字第216號、無效

用户評論

【用戶】Yi Yun Gao

【年級】小四下

【評論內容】釋字371: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以解釋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此觀憲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七十八條及第七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甚明。又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憲法第八十條定有明文,故依法公布施行之法律,法官應以其為審判之依據,不得認定法律為違憲而逕行拒絕適用。惟憲法之效力既高於法律,法官有優先遵守之義務,法官於審理案件時,對於應適用之法律,依其合理之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自應許其先行聲請解釋憲法,以求解決。是遇有前述情形,各級法院得以之為先決問題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之具體理由,聲請本院大法官解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與上開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用戶】我愛阿,阿愛我

【年級】

【評論內容】D這條讓我遲疑了,雖然選對,但有人可以解釋一下嗎?

【用戶】新北小宇

【年級】高一下

【評論內容】其實所有小法官(非大法官以外之法官),只要遵循釋字371即可,不需要在意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 條第2 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