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8 依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規定,於原使用分區內申請使用地變更編定,或因興辦事業計畫變更,達開發許可之申請規模,仍須依開發許可之相關程序辦理。下列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分區及用地變更規模條件,何者有誤?
(A)申請開發社區計畫達 50 戶土地面積在 1 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B)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土地面積達 10 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工業區
(C)申請設立學校土地面積達 10 公頃以上者,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D)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土地面積達 10 公頃以上者,應申請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29412
統計:A(9),B(2),C(3),D(1),E(0)

用户評論

Lily Wang】評論

本題答案應為A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11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達下列規模者,應辦理土地使用分區變更:一、申請開發社區之計畫達五十戶或土地面積在一公頃以上,應變更為鄉村區。二、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或依產業創新條例申請開發為工業使用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工業區。三、申請開發遊憩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四、申請設立學校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五、申請開發高爾夫球場之土地面積達十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六、申請開發公墓之土地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或其他殯葬設施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七、前六款以外開發之土地面積達二公頃以上,應變更為特定專用區。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