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8.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6 條規定,申請人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地政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幾日內補正?
(A) 15 日
(B) 20 日
(C) 30 日
(D) 60 日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非常簡單0.939959
統計:A(454),B(4),C(24),D(1),E(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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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已上榜)】評論

土地登記規則 第 5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登記機關應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依據,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二、登記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三、登記申請書記載事項,或關於登記原因之事項,與登記簿或其證明文    件不符,而未能證明其不符之原因者。四、未依規定繳納登記規費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