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Chris Lu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第 534 條 (概括委任)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行為。但為左列行為,須有特別之授權:一、不動產之出賣或設定負擔。二、不動產之租賃其期限逾二年者。三、贈與。四、和解。五、起訴。六、提付仲裁。
【用戶】盧妍蓁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受任人受概括委任者,得為委任人為一切法律行為。而贈與: (A)亦包括在概括委任之範圍內(B) 須有特別授權 (C)民法並無明文規定 (D)民法禁止由受任人為之,須由委任人親自為之100年 升官等考試、關務人員升官等考<薦任<法制、智慧財產行政、消費者保護答案: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