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玕霖】評論
只有制訂罰則才需要被"核定"
【戴丞鈞】評論
地方制度法第27條(已修法)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之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前項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自治規則,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另有規定外,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Beth Huang】評論
1.有授權 不必核2.C 錯在核備不過有個核字 所以ACD必錯
【安從惟】評論
有罰則----核定無罰則----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