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fipher35
【年級】高二上
【評論內容】◎法律優位原則(消極的依法行政) (一)意義:指一切行政權之行使,不問其權力或非權力的作用,均應受現行法律之拘束,不得有違反法律之處置而言。 (二)法制上規定 憲法§171、172;中標法§11:「法律不得抵觸憲法,命令不得抵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 ◎法律保留原則(積極的依法行政)(一)意義:指行政權之行動,僅於法律有授權之情形,使得為之。即行政機關欲為特定行為,必須有法律授權依據。è中標法§5:「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二、關於人民權利、義務者。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