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o Chung】評論
修正日期 民國 99 年 01 月 27 日第 63 條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本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者,減輕其刑。
【【站僕】摩檸Morning】評論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旅行游泳】評論
未滿十八歲人或滿八十歲人犯罪者,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南霸天】評論
未滿14歲不罰,未滿18歲不得處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