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Michael Chu
【年級】大三下
【評論內容】原本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第66條之規定,為特任官,實際上均由總統直接任命,不需立法院同意,一無任期限制。由於檢察總長為檢察體系的最高首長,權力之大不難想見,其任命卻直接由總統為之,且不需經立法院同意,又無任期限制。為了防止政治干預司法,有立法委員遂提案要求修改檢察總長的提名任命方式以及建立任期制(法院組織法第66條修正)。後來在2006年1月13日立法院通過修正,明訂檢察總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任期四年,且不得連任。
【用戶】不管怎樣都要考上才行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思考兼審查(司、考、監、審、察)1.司法院長、副院長及大法官。2.考試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3.監察院長、副院長及監察委員。4.審計長。(無須經行政院長副署)。5.檢察總長。(須經行政院長副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