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狐八面】評論
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至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則應依特別法之規定。例如依古物保存法,即概歸國有。
【Venki Fan】評論
嗯…桌子已經被妳買了,所有權是妳的了,非他人之動產,就惦惦收起來吧! ^^
【Ally】評論
第 808 條發見埋藏物而占有者,取得其所有權。但埋藏物係在他人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中發見者,該動產或不動產之所有人與發見人,各取得埋藏物之半。第 809 條發見之埋藏物足供學術、藝術、考古或歷史之資料者,其所有權之歸屬,依特別法之規定。
【simonlinhhh】評論
動產、不動產→各半供XXX→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