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asahi2100
【年級】高二下
【評論內容】依據《公務員廉政論理規範》第7點七、公務員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因公務禮儀確有必要參加。(二)因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且邀請一般人參加。(三)屬長官對屬員之獎勵、慰勞。(四)因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就職、陞遷異動、退休、辭職、離職 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公務員受邀之飲宴應酬,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依據《公務員廉政論理規範》第11點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