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上】評論
郵件處理規則 58
【danny】評論
第五十八條 無法投遞或依規定不予寄遞而不能退還寄件人之郵件,應由原寄郵局招領揭示一個月,屆期無人領取者,為無著郵件。寄件人聲明拋棄或無法投遞免退回者,視為無著郵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