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viis】評論
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小組★☆我94拒販售kerker☆★
【Jason Chen】評論
名 稱藥事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法規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第 1 條 本細則依藥事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訂定之。第 38 條 取締偽藥、劣藥、禁藥、不良醫療器材及未經許可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小組。
【加油】評論
10.有關藥物、化粧品之稽查及取締,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衛生局人員赴化粧品製造廠稽查,得出具單據抽取化粧品,但化粧品色素除外 (B)取締偽藥、劣藥、禁藥,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中心;縣(市)衛生主管機關得設置查緝小組 (C)衛生局人員赴藥品製造廠稽查,必要時得以原價抽取藥品,檢查其品質,廠商不得無故拒絕(D)對於涉嫌偽藥、禁藥者,得先行就地封存,並抽取樣品檢驗後,再行處理 專技 - 藥事行政與法規- 103 年 - 103-1-藥師-藥事行政與法規#14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