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ndy Chen】評論
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之團體壽險,每人每月保險費在新臺幣2,000元以內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可以費用科目列支;超過部分,視為對員工之補助費,應轉列各該被保險員工之薪資所得,並應依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柯文容】評論
B= 薪資所得
【已上榜感謝阿】評論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83條
【已上榜感謝阿摩】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