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u Chun Huang】評論
所得稅法第89條第2款:薪資、利息、租金、佣金、權利金、執行業務報酬、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告發或檢舉獎金、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其扣繳義務人為機關、團體、學校之責應扣繳單位主管、事業負責人、破產財團之破產管理人及執行業務者;納稅義務人為取得所得者。
【Ting-Yu Chen】評論
那可以請問一下,扣繳義務人是責應扣繳單位主管的情況是?
【kjh637ktv】評論
是機關、團體、學校以應扣繳單位主管如果是事業就是負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