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2 依行政程序法第14 條之規定,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應如何主張?

(A)向共同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B)不得聲明不服

(C)向原處分機關提起復查

(D)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19713
統計:A(55),B(145),C(24),D(31),E(0)

用户評論

【用戶】Be better

【年級】國三上

【評論內容】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 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 ,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 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 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 時,該管轄權

【用戶】陳建誌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行政程序法第14條數行政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之,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前項情形,人民就其依法規申請之事件,得向共同上級機關申請指定管轄,無共同上級機關者,得向各該上級機關之一為之。受理申請之機關應自請求到達之日起十日內決定之。在前二項情形未經決定前,如有導致國家或人民難以回復之重大損害之虞時,該管轄權爭議之一方,應依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為緊急之臨時處置,並應層報共同上級機關及通知他方。人民對行政機關依本條所為指定管轄之決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