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en Long Lee】評論
地制法 第 44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置議長、副議長各一人,鄉 (鎮、市) 民代表會置主席、副主席各一人,由直轄市議員、縣 (市) 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無記名投票分別互選或罷免之。但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議長、主席對外代表各該議會、代表會,對內綜理各該議會、代表會會務
【Wendy Chiu】評論
鄉(鎮、市)民代表大會主席與副主席:分別由鄉(鎮、市)民代表互選產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