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貼貼樂 ( ̄︶ ̄)↗
【年級】大一下
【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61條 (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式)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用戶】snoopy75smb
【年級】研一上
【評論內容】(A)第三審法院原則上應於上訴聲明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 (O)(B)第三審法院之判決應以原判決確定之事實為基礎 (O)(C)就第三審之言詞辯論,兩造當事人原則上無須委任律師代理為之 (X;須委任律師)(D)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被上訴人不得附帶上訴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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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內容】民事訴訟法 第261條 (訴之變更追加及提起反訴之程式)訴之變更或追加及提起反訴,得於言詞辯論時為之。於言詞辯論時所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應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如他造不在場,應將筆錄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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