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藥師】評論
臨床試驗不能申請藥害救濟,當然就沒有需要代位求償的問題。
【WW】評論
第四期(上市後)臨床試驗仍是臨床試驗,應依照全民健保法第 51 條規定:「人體試驗不在保險給付範圍」辦理,故臨床試驗期間醫療費用不由健保支付。
【劉維琛】評論
感覺(A)選項的賠償應該不是在講藥害救濟是說題意中的1000萬投保賠償,個人覺得錯誤的點可能是在"代位求償"<---貌似不是這樣用的
【calvin13】評論
A的代位求償理論源自於保險理論舉例說明假使某甲某日因服用A藥導致藥害事件,經審議後行政院衛福部給付藥害救濟金但是!!!後續發現原來藥害之發生源自於A藥之廠商可是此時衛福部已將補助金給某甲;某甲已領取藥害救濟補助金而代位求償則應用於此:衛福部可責令A藥之廠商支付某甲所領取之藥害救濟補助金於是此時的法律概念:1某甲已領取藥害救濟補助金變為廠商之賠償金2廠商支付之金額回填藥害基金()簡言之就是衛福部代替某甲向A藥之廠商追討賠償(因為此時的藥害已不是藥害而是可究責的醫藥疏失)請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