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邱佩玲
【年級】國二上
【評論內容】民法第983條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及六親等旁系血親,輩分相同者,不在此限。三、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Ⅱ前項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姻親關係消滅後,亦適用之。Ⅲ第一項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結婚之限制,於因收養而成立之直系親屬間,在收養關係終止後,亦適用之。
【用戶】Chauwei
【年級】大一上
【評論內容】偶數親等才算是同輩分對吧?我自己畫圖是這樣2旁血=親兄弟姐妹4旁血=親的表堂兄弟姐妹6旁血=表的表堂兄弟姐妹(在台灣是這樣講嗎)也就是叔伯公、姨婆舅公的孫子輩這樣就可以結婚意即親姨舅親叔伯的兒女是不能與自己結婚的。
【用戶】唐唐
【年級】大二下
【評論內容】20 下列情形之婚姻,何者非無效? (A)未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 (B)婚姻當事人為因收養而成立之四親等旁系血親,且其輩分不相同 (C)重婚之雙方當事人非善意信賴一方前婚姻消滅之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 (D)婚姻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精神錯亂中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104 年 - 104年地方三等-民法#35488答案:D 民法§996當事人之一方,於結婚時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者,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向法院請求撤銷之。民法§982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為結婚之登記。民法§983與左列親屬,不得結婚︰一、直系血親及直系姻親。二、旁系血親在六親等以內者。但因收養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