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 依實務見解,人民甲依訴願法第 2 條規定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尚未作成決定前,應作為之乙
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而甲仍對於乙機關所作成之處分向訴願機關表示不服,此時受理訴願機關 應如何處理?
(A)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進行審查
(B)不論該處分有利或不利於訴願人,皆應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訴願
(C)因乙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甲之訴願無理由,應駁回其訴願
(D)因乙機關已作成行政處分,甲已無權利保護必要,應駁回其訴願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計算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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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評論

陳無名】評論

本題關鍵在於「已作成行政處分,惟該處分人民仍有爭執」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5 年度訴字第 1697 號判決略以:「對於依第2條第1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訴願法第82條有明文規定。次按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之觀點,訴願法第82條第2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 82條第2項規定駁回,並非適法,」故本題選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