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依公平交易法規定,事業不得爲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的情形,下列何者不屬 之?
(A)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爲
(B)以公司營利爲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退出市場之行爲
(C)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之行爲
(D)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爲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爲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簡單0.705882
統計:A(67),B(384),C(43),D(23),E(0)

用户評論

陳小逸】評論

第 19 條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而有限制競爭或妨礙公平競爭之虞者,事業不得為 之︰ 一、以損害特定事業為目的,促使他事業對該特定事業斷絕供給、購買或 其他交易之行為。 二、無正當理由,對他事業給予差別待遇之行為。 三、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競爭者之交易相對人與自己交易 之行為。 四、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他事業不為價格之競爭、參與結 合或聯合之行為。 五、以脅迫、利誘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獲取他事業之產銷機密、交易相對 人資料或其他有關技術秘密之行為。 六、以不正當限制交易相對人之事業活動為條件,而與其交易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