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er Tian】評論
第 222 條 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B)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A)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D)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C)
【貼貼樂 ( ̄︶ ̄)↗】評論
(A)原告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法院應直接認原告請求無理由 X(B)法院為判決時僅須斟酌調查證據之結果,無須斟酌全辯論意旨,依自由心證認定事實之真偽 X(C)法院得心證之理由須記明於判決 V(D)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真偽,可不顧慮經驗法則 X民事訴訟法 第222條 (判決之實質要件-自由心證)法院為判決時,應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但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當事人已證明受有損害而不能證明其數額或證明顯有重大困難者,法院應審酌一切情況,依所得心證定其數額。法院依自由心證判斷事實之真偽,不得違背論理及經驗法則。得心證之理由,應記明於判決。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四章訴訟程序 第六節裁判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