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35.下列何者不屬於民法所定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A)請求
(B)承認
(C)起訴
(D)拒絕

參考答案

答案:D
難度:適中0.5
統計:A(2),B(4),C(3),D(13),E(0)

用户評論

【用戶】Panda Ma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  民法第129條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用戶】kit121227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這張試卷中,有很多民法題目是不是放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