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愛阿,阿愛我】評論
引自性騷擾防治法 (A) 第 12 條: 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 不得報導或記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訊。 但經有行為能力之被害人同意或犯罪偵查機關依法認為有必要 者,不在此限。 (B) 第 13 條: 性騷擾事件被害人除可依相關法律請求協助外,並得於事件發 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僱用人 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提出申訴。前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
【Yang Ching Ch】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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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ew Li】評論
(D)性騷擾防治委員會之組成,單一性別代表不得少於三分之一條文明明就是「女性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根本就沒單一性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