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二、甲有線電視公司於民國100年間向台電公司租用電桿及電纜線(合稱為一附架點)供傳輸訊號所用,雙方於租約中載明共租用附架點350點。然106年間台電公司進行普查時,卻發現甲公司實際使用的附架點高達6,700點。台電公司至110年5月間起訴,請求甲公司依其實際使用附架點的數量給付租金或返還相當於租金之利益。甲公司則以,台電公司出租電桿及電纜線為營業出租動產,適用2年短期消滅時效,其自得拒絕給付,資為抗辯。試問,甲公司的主張是否有理?(25分)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