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YaYun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三十條 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新增業務之許可、財務報表之揭露、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用戶】賈幼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整理了一下監督管理辦法之事項:1.新增業務之許可2.財務報表之揭露3.負責人之定義與資格4.郵局之增設、遷移與裁撤此辦法之處理機關:"交通部"會同"金管會",若涉及外匯業務,再會同"中央銀行"定之。
【用戶】WEI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簡易人壽相關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郵政簡易人壽保險有關之各種保險單條款、保險費與其他相關資料、銷售前採行之程序、負責人資格、精算人員資格、聘用與簽證、核保理賠人員資格、業務員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
【用戶】李逍遙
【年級】大四上
【評論內容】第30條 (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相關事項之訂定機關)☀中華郵政公司辦理「郵政儲金匯兌業務」,其【負責人之定義與其應具備資格條件】、【新增業務之許可】、【郵局之增設、遷移、裁撤】、【財務報表之揭露】及其他相關等事項之【監督管理辦法(郵政儲金匯兌業務監督管理辦法)~不是運用】====~負新郵財,監~由【交通部】「會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定之」,其涉及 「外匯業務」者,並應「會同」【中央銀行】「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