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heng-jie Luo】評論
第16條(興建鐵路之開工、竣工)【相關罰則】第2項~§66;第1項~§67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之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於期限內開工或竣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始得營運。
【1100001101011】評論
提供利用的義務:鐵路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者,除鐵路機構以公告辦理運送者外,得拒絕運送。待遇公平的義務:鐵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鐵路運價、雜費 ,非於有關車站公告後,不得實施。「鐵路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鐵路運價、雜費,非於有關車站公告後不得實施。其公告的目的及「鐵路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均為禁止對人或對地的差別待遇.服從業務監督的義務「鐵路法」第三條規定: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的興建、延長、移轉或經營,應經交通部核准。履行報告的義務:「鐵路法」第四十條,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遇有行車上的重大事故,應立即電報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亦應按月彙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