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203.依司法院釋字第 396 號解釋之見解,下列何者和正當法律程序無關? 
(A)法官直接審理 
(B)書面審理 
(C)最後陳述意見之機會 
(D)言詞辯論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50298
統計:A(265),B(453),C(84),D(104),E(0)

用户評論

蕭鉛筆(坐四望三)】評論

(如果變成販賣,請告知,我定改回)釋字第 396 號  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沒有  書面審理)線上測驗: /item-3+%E4%BE%9D%E5%8F%B8%E6%B3%95%E9%99%A2%E9%87%8B%E5%AD%97%E7%AC%AC+396+%E8%99%9F%E8%A7%A3%E9%87%8B%E4%B9%8B%E8%A6%8B%E8%A7%A3%EF%BC%8C%E4%B8%8B%E5%88%97%E4%BD%95%E8%80%85%E5%92%8C%E6%AD%A3%E7%95%B6%E6%B3%95%E5%BE%8B%E7%A8%8B%E5%BA%8F%E7%84%A1%E9%97%9C%EF%BC%9F++%28A%29..-1023253.htm#ixzz4b1Or68iI...

jamiechou721】評論

釋字第 396 號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人民有訴訟之權,惟保障訴訟權之審級制度,得由立法機關視各種訴訟案件之性質定之。公務員因公法上職務關係而有違法失職之行為,應受懲戒處分者,憲法明定為司法權之範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懲戒案件之議決,公務員懲戒法雖規定為終局之決定,然尚不得因其未設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即謂與憲法第十六條有所違背。懲戒處分影響憲法上人民服公職之權利,懲戒機關之成員既屬憲法上之法官,依憲法第八十二條及本院釋字第一六二號解釋意旨,則其機關應採法院之體制,且懲戒案件之審議,亦應本正當法律程序之原則,對被付懲戒人予以充分之程序保障,例如採取直接審理、言詞辯論、對審及辯護制度,並予以被付懲戒人最後陳述之機會等,以貫徹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本旨。有關機關應就公務員懲戒機關之組織、名稱與懲戒程序,併予檢討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