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sagenitic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第29條之1(保險付給期間規範)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之;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
【用戶】Max
【年級】國二下
【評論內容】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之一依本條例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經保險人核定後,應在十五日內給付;年金給付應於次月底前給付。如逾期給付可歸責於保險人者,其逾期部分應加給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