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van Huang】評論
行政程序法(民國 102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jacks.shih已考上】評論
d依考選部的邏輯是不能用中央法規標準法來解答的。d僅是依廣義的法律的解釋。可參考下列考古題及內政部函文摘錄部分。 自治條例條文中之文字不得簡稱「本條例」 【 內政部88年10月5日台(88)內民字第8807665號函】按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條規定:「法律得定名為法、律、條例、通則。」另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自治法規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為區別中央法律中之「條例」與自治法規中之「自治條例」,自治條例中之條文文字不宜逕簡稱為「本條例」,以符法制用語,並避免造成一般人民之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