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sculapain W】評論
100年1月5日總統令修正性別工作平等法20條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發生嚴重之疾病或其他重大事故須親自照顧時時,得請家庭照顧假;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全年以七日為限。 故(C)選項已刪除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
【一定要考上】評論
(A) 5日(B) 30人(C) 刪除受雇10人以上, 意即無人數限制
【Roger Reng】評論
樓上的應該是要寫在樓下那題吧.....
【snoopy75smb】評論
(A)受僱者於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假3日(X;5日)(B)受僱者雇用10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為撫育未滿3歲子女,得向雇主請求每天減少工作1小時(X;30人)(C)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雇主之受僱者,於其家庭成員預防接種時,得請家庭照顧家(X;無僱用人數限制)(D)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得申請育嬰假(O)其實選項D敘述亦不夠完整原則:受僱者之配偶未就業者不得申請育嬰假。例外:正當理由。個案事實認定,例:配偶雖未就業,但在國外求學無法哺育子女。雙(多)胞胎且親自照顧之受僱者。性別工作平等法 第 22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