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therine Ch】評論
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王尊玄】評論
(B)(C)部分學生不之如何提出申請,或特教學生無能力提出書面申請時,教師或行政人員可以代為提出書面申請調查書,並在關係欄位清楚註明是"師生"或行政人員即可啟動性平事件調查。若對於調查結果不服,可提起申復,不服再提起申訴,申訴需由被行為人或行為人針對調查結果進行申訴,需要填寫申訴書註明事由,但對於特殊學生也可請監護人代為填寫,因此(C)錯在"被行為人",改為"行為人與被行為人"(D)文件皆須真實姓名才會受理,但原始檔會經遮蓋加密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