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四、甲貸款新臺幣 500 萬元予乙,並由丙提供其所有價值新臺幣 1,000 萬元之 A 不動產由甲設定第一次序抵押權,以擔保甲對乙之債權。甲、丙就 A 不動產設定抵押權時書面約定,如乙屆清償期時未能清償前述債務,則 A 不動產之所有權移屬於甲。嗣因清償期屆至時,乙未能清償債務,甲乃請求丙移轉 A 不動產之所有權於甲。試問:丙得否主張因與甲之約定未經登記而無效,拒絕甲之請求?如甲、丙除書面約定外,並已登記,對於甲之請求,丙得為如何之主張?(25 分)

參考答案

答案:C
難度:簡單0.790671
統計:A(20),B(54),C(695),D(23),E(0)

用户評論

civik620113】評論

第22條(外國人取得停留居留資格)【相關罰則】第二項~§85i 外國人持有效簽證或適用以免簽證方式入國之有效護照或旅行證件,經入出國及移民署查驗許可入國後,取得停留、居留許可。II 依前項規定取得居留許可者,應於入國後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外僑居留證。III 外僑居留證之有效期間,自許可之翌日起算,最長不得逾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