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t8902351994
【年級】大二上
【評論內容】外國專業人才申請來臺尋職簽證審查及核發作業辦法第四條 駐外機構受理外國人申請尋職簽證,經檢視應備文件齊全後即予受理,並在審查無虞後,由駐外機構核發三個月效期、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駐外機構審查後,倘對申請人之資格有疑義,得轉送外交部,由外交部轉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審查其資格。
【用戶】小明
【年級】小二下
【評論內容】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雇用法第 19 條外國專業人才擬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須長期尋職者,得向駐外館處申請核發三個月有效期限、多次入國、停留期限六個月之停留簽證,總停留期限最長為六個月。依前項規定取得停留簽證者,自總停留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依該項規定申請核發停留簽證。依第一項規定核發停留簽證之人數,由外交部會同內政部並會商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人才需求及申請狀況每年公告之。第一項申請之條件、程序、審查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外交部會同內政部並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人才需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