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戶】Boyce Shen
【年級】高三下
【評論內容】A:除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B:最輕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用戶】吳小琳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A.第 284-1 條 (合議審判)除簡式審判程序、簡易程序及第三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之罪之案件外,第一審應行合議審判。B.刑訴237-1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前條第一項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用戶】Ennis Jang
【年級】高一上
【評論內容】D-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