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13 某甲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我國國民,戶籍設在臺北市,於 107 年初逝世,106 年初曾贈送現金給某甲的長子及公司秘書(為某甲表姐的女兒),分別為 200 萬與 50 萬元(新臺幣;以下同)。某甲死亡時遺有財產如下:①銀行存款 300 萬元 ②某上市公司股票,繼承開始日之收盤價為 200 萬元,成本為 50 萬元③臺北市房地一幢,房屋現值 150 萬,土地公告地價 200 萬,土地公告現值 550 萬,整戶房地市價 2,200萬元 ④位於香港的恆生銀行戶頭存款 100 萬元。依我國現行遺產及贈與稅法之規定,試計算某甲遺產稅之遺產總額:
(A) 1,600 萬元
(B) 1,500 萬元
(C) 1,400 萬元
(D) 1,300 萬元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5
統計:A(0),B(0),C(0),D(0),E(0)

用户評論

Chou Li Li】評論

200+300+200+150+550+100=1500

laura11028】評論

200(死亡前兩年內給兒子)+300(銀行存款)+200(上市股票)+150(房屋現值)+550(土地現值)+100(香港存款,因遺產稅之經常居住著為屬人加屬地)=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