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詳情

9.有關匯票到期日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作成拒絕承兌證書者,應自發票日起三個月之末日計算到期日
(B)見票即付之匯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C)發票日後數個月付款之匯票,以應在付款之月與該日期相當之日為到期日
(D)分期付款之匯票,其中任何一期,到期不獲付款時,未到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

參考答案

答案:A
難度:適中0.5
書單:沒有書單,新增

用户評論

Lisa】評論

(A)第 67 條第2項匯票經拒絕承兌而...

愛睡的綿羊】評論

第 46 條★★★★★★★★★★,...

angie】評論

票據法67-2條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做成拒絕承兌證書者  依 票據法45條所規定成對提示期限之末日 計算到期日票據法45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 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巷期限 發票人得依特約縮短或延長之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