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sa】評論
(A)第 67 條第2項匯票經拒絕承兌而...
【愛睡的綿羊】評論
第 46 條★★★★★★★★★★,...
【angie】評論
票據法67-2條匯票經拒絕承兌而未做成拒絕承兌證書者 依 票據法45條所規定成對提示期限之末日 計算到期日票據法45條 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 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 前巷期限 發票人得依特約縮短或延長之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