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ndicestar.y】評論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於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經本會核准或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以下簡稱境外基金)之條件及一定比率如下: 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自有資金購買於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對不特定人募集之期貨信託基金及境外基金總金額,不得超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告之淨值之百分之四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