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rby Chu】評論
學生輔導法施行細則(A)第7條(第一項):學校應針對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學生,列冊追蹤輔導。(B)第7條(第二項):學校得召開個案會議,針對前項學生(介入性輔導及處遇性輔導)之個別特性,訂定輔導方案或計畫等相關措施。(C)第7條(第四項):學校得視學生輔導需求,彈性處理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不受請假或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D)第10條(第一項):本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學生輔導資料,學校得以書面或電子儲存媒體資料保存之,並應自學生畢業或離校後保存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