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yy】評論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 51 條發行人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其每次發行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給予單一認股權人之認股權數量,不得超過每次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總數之百分之十,且單一認股權人每一會計年度得認購股數不得超過年度結束日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