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珍惜時間】評論
第 95 條 (A)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第 97 條 (B)(C)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第七項(D)立法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決議,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不適用 憲法第九十條、第一百條及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一項有關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十項(D)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
【gimmy】評論
彈劾總統、副總統是大法官